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管理工作,防止罐体清洗环节发生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政府安委会要立即组织所属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的场所做全面排查,包括具有污染物解决能力的机构、不具有污染物解决能力的机构从事罐体清洗的场所,摸清这些机构的性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业户)、所隶属的上级单位和清洗场所的地址、从业人数、厂房及设备、污染物处理设施等,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建立清洗场所台账。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是指罐体存在装载介质改变、维修或检测检验、别的可能影响罐体使用的情形时,对罐体进行清除残余介质的作业,包括对罐体内部进行清理洗涤(置换)、将废气和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处置等。

  3.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场所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要立即组织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定,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对本辖区内的清洗场所逐一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清洗场所的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审验、特定种类设备等手续是否齐全;清洗场所有没有污染物收集解决能力,是否做到环保达标排放;清洗场所是不是满足消防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清洗作业有没有安全技术规程,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规格要求;其他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

  4.对于不具备相关手续、不具有污染物解决能力的清洗场所,要立即关闭取缔,并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等措施,防止死灰复燃。对于不满足其他相关法规规定要求、有一定的问题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也要依法关闭取缔。

  5.各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场所的清理整顿情况做全面核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全面负责。要健全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条件;要根据清洗介质的危险特性制定清洗方案,确保清洗作业安全;要将废气和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清洗作业后要对清洗情况做验收,并向服务对象提供清洗证明。

  7.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标准对罐体清洗和安全处理的要求,选择合乎条件的清洗场所对罐体进行清洗。

  8.危险化学品供应商与用户(托运人)在选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车辆时,应当在委托协议或者运输合同中注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进行清理洗涤的条款要求,并督促运输企业及车辆严格执行罐体清洗的规定要求。

  9.各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所属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数量情况,研判分析要不要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场所以及设置清洗场所的数量,据此合理地布局清洗场所,以满足市场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化工重点监控点依托其装置设施和公辅工程,建设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清洗场所。相关县(市、区)要将本地区符合规定要求的清洗场所及时告知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10.各级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该依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清洗场所的监督管理,督促清洗场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要严厉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违法清洗场所。

  11.各市政府安委会要组织所属县(市、区),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预防罐体清洗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和专业相关知识,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反法律法规清洗作业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共治环境。

  请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常压罐体清洗场所排查摸底和清理整顿等情况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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